二十四、證人、鑑定人之訊問 (一)證人之訊問: 1.訊問之程序: (1)人別訊問:應先訊問其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居所;於必要時,並應訊問證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及其他關於證言信用之事項(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七六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三一七)。 (2)命為具結:於訊問前,應命證人各別具結。但其應否具結有疑義者,於訊問後行之。審判長於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準用行政訴訟法一四九)。 2.訊問之方法: (1)隔別訊問:應與他證人隔別訊問之,於必要時,得命與他證人或當事人對質(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七六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三一六Ⅰ)。 (2)命連續陳述:應命證人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證人之陳述,不得朗讀文件或用筆記代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七六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三一八)。 (3)職務法庭之發問權:審判長因使證人之陳述明瞭完足,或推究證人得知事實之原因,得為必要之發問。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對於證人發問(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七六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三一九)。 (4)當事人之發問:當事人得就應證事實及證言信用之事項,聲請審判長對於證人為必要之發問,或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當事人之發問與應證事實、證言信用事項無關、重複發問、誘導發問、侮辱證人或不具體、不明確或非個別之發問、威嚇或利誘證人之發問、涉及證人拒絕證言事項之發問或其他不當情形之發問,審判長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或禁止之(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五四Ⅰ、Ⅱ)。 (5)命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退庭之訊問:職務法庭如認證人在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前不能盡其陳述者,得於其陳述時命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退庭。但證人陳述畢後,審判長應命當事人入庭,告以陳述內容之要旨(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七六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三二一)。 3.證人之書狀陳述: (1)證人須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或依案件之性質或依證人身分、職業、健康、住居地及其他狀況判斷,不宜或無強令其到場之必要時,職務法庭於參酌當事人之意見認為適當者,得命兩造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惟如認證人之書狀陳述須加說明,或經當事人聲請對證人為必要之發問者,職務法庭仍得通知該證人到場陳述(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七六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三○五Ⅱ、Ⅳ)。 (2)經兩造同意者,證人亦得於職務法庭外以書狀為陳述。惟如認證人之書狀陳述須加說明,或經當事人聲請對證人為必要之發問者,職務法庭仍得通知該證人到場陳述(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七六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三○五Ⅲ、Ⅳ)。 (3)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仍應令其具結,將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職務法庭以科技設備訊問證人時,亦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令證人具結(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七六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三○五Ⅵ)。 (4)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其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並簽名(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七六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三一三之一)。 (二)鑑定人之訊問: 訊問鑑定人,除準用關於訊問證人之規定外,並應為下列注意: 1.得命鑑定人具鑑定書陳述意見:具結之結文,得附於鑑定書提出;鑑定書須說明者,得命鑑定人到場說明(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七六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三三五)。 2.鑑定人有數人者,得命其共同或各別陳述意見(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七六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三三六)。 3.鑑定所需資料在職務法庭者,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聲請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或當事人,經許可後,並得對於證人或當事人自行發問;當事人亦得提供意見;職務法庭於必要時,亦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命證人或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資料(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七六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三三七)。
根據上述法規,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注意第24條,該條規定了證人和鑑定人的訊問事項。就證人之訊問而言,根據本條之規定,其程序包括人別訊問和命為具結。證人應先被訊問姓名、年齡、職業、住居所等基本資料,並在必要時,也應詢問證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及其他關於證言信用之事項。此外,在訊問前,應命證人各別具結,並應告知其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此外,在訊問方法方面,證人應與其他證人隔別訊問,並在必要時,可以命其與其他證人或當事人對質。另外,證人應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不得以朗讀文件或使用筆記代替,除非經審判長許可。審判長和陪席法官也可以對證人發問,以使證人之陳述明瞭完足,或推究證人得知事實之原因。此外,當事人也有發問證人的權利,但發問時必須與應證事實和證言信用事項有關,且不得重複發問、誘導發問、侮辱證人或採取其他不當情形之發問。 另外,本條中還提到了證人的書狀陳述。證人可以根據文件或資料進行陳述,或者根據案件的性質或者證人的身份、職業、健康狀況等判斷,職務法庭認為適當的時候,可以命兩造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進行書狀陳述。此外,證人也可以在職務法庭外以書狀方式進行陳述,但如需要加說明或被當事人聲請對證人進行必要的發問時,職務法庭仍然可以通知證人到庭陳述。對於以書狀陳述的證人,還應該劃定具結,並在結文內註明陳述的真實性,並由公證人認證後提出。 就鑑定人之訊問而言,除了準用證人訊問的規定外,還應注意以下事項。首先,鑑定人的鑑定書陳述意見可以附在鑑定書上提出,而且如果需要說明的,可以命鑑定人到場說明。其次,如果有多個鑑定人,可以命其共同或分別陳述意見。最後,在鑑定所需要的資料在職務法庭的情況下,應告知鑑定人可以利用這些資料;鑑定人可在進行鑑定時,申請調取證物、詢問證人或當事人,經許可後,也可以對證人或當事人進行自行發問;當事人也有提供意見的權利;職務法庭在必要時,也可以根據職權或根據申請,命證人或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的資料。 總的來說,職務法庭在證人和鑑定人的訊問過程中,應該按照相應的程序和方法,保證訊問的流程合法且有秩序。證人和鑑定人在訊問中應如實陳述,並受到適當的保護和限制,以確保案件能夠得到正確的瞭解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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