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文書之提出 (一)文書為當事人所執者: 1.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之文書、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之文書、為他造之利益而作之文書或就與本件訴訟之事實及法律關係有關事項所作之文書等,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準用行政訴訟法一六三)。 2.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職務法庭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準用行政訴訟法一六五Ⅰ)。 (二)文書為第三人所執者: 當事人聲明書證係使用第三人所執之文書而向職務法庭聲請命第三人提出,應釋明文書為第三人所執之事由及第三人有提出義務之原因;如職務法庭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或定由舉證人提出文書之期間。如應提出之文書或文書之內容表明顯有困難時,職務法庭得命他造為必要之協助(準用行政訴訟法一六六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三四二Ⅱ、Ⅲ,準用行政訴訟法一六七Ⅰ)。職務法庭為裁定前,應使該第三人有陳述之機會。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職務法庭於必要時,得為強制處分。該強制處分之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再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之規定(準用行政訴訟法一六九Ⅰ、Ⅱ)。 (三)準文書: 文書或與文書有相同效用之物件,須以科技設備始能呈現其內容者,例如錄音帶、錄影帶、磁碟片、光碟片等,職務法庭得命持有人提出呈現其內容之書面(包括作成之人、時間、地點及其內人物等相關資料),並證明其內容與原件相符(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七三)。
根据上述法规,职务法庭辦理职务案件应行注意事項第25条,关于文书的提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文书为当事人所持有: 1.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曾引用过的文书、其他当事人有权要求提供或查阅的文书、为他造利益而制作的文书或与本案诉讼事实和法律关系相关的文书等,当事人有提出的义务。根据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相应规定。 2.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出文书的命令时,职务法庭可以根据情况认定当事人就该文书的主张或依据该文书应证的事实为真实。根据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的相应规定。 二、文书为第三人所持有: 当事人以声明书证使用第三人持有的文书,并向职务法庭请求第三人提供,应详细说明文书为第三人所持有的事由和第三人有提出的义务。如果职务法庭认为提供该证据事实重要且证人的请求合理,应裁定命令第三人提出文书或确定由证人提出文书的期限。如果应提出的文书或文书的内容明显困难,职务法庭可以命令相关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协助。根据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二、之三,以及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的相应规定。职务法庭在作出裁定之前,应给予第三人发表陈述的机会。如果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出文书的命令,职务法庭在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该命令的程序,参照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的规定,再準用强制執行法关于要求交付物品的执行规定。根据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之二的相应规定。 三、准文书: 准文书指的是以科技设备才能呈现内容的文书或与文书具有同等效力的物件,例如录音带、录像带、磁盘片、光盘片等。职务法庭可以命令持有该物件的人提供书面文件(包括制作的人、时间、地点和相关信息等),并证明其内容与原件相符。根据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相应规定。 参考资料示例: - 行政訴訟法 - 最高行政法院相关判决 - 國軍文書處理手冊 - 國軍案卷管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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