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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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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書證閱覽 (一)凡當事人一造提出書證者,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查閱後應即交他造當事人閱覽,詢其是否認文書為真正,如認為真正,更詢其關於文書內容之意見,如他造不認為真正,則除依法得推定為真正者外,應令舉證人證明其為真正。此際職務法庭亦可依職權調查關於該文書真偽之證據。如對筆跡印鑑,以經驗法則察驗紙墨新舊,或覓有專門學術技藝之人審查鑑定,或通知該文書所載作成名義人或其他列名參與之人或請求作成名義之公務員或機關,陳述其真偽。 (二)職務法庭依職權向機關或公務員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之書證,應交當事人兩造閱覽,詢其關於形式上及實質上證據力之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在進行書證閱覽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提出書證時,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應立即交給對方當事人閱覽,並詢問其是否認為該文書為真正。假如對方當事人認為該文書是真正的,還應詢問其關於文書內容的意見。但如果對方當事人不認為該文書是真正的,除非有法律允許推定為真正的情況,職務法庭應要求舉證人提供證據來證明其真正性。此外,職務法庭也可以根據職權調查相關的證據來核對筆跡或印鑑,利用經驗法則檢驗紙墨的新舊程度,或者請求專業人士進行鑑定,或者通知文書中所涉及的人士或機構陳述其真偽情況。 二、職務法庭在依職權向機關、公務員或第三人調取或命其提供的書證時,應交給當事人兩造閱覽,並詢問其對該書證在形式上和實質上具有的證據力的意見。 參考資料: 1.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注意事項(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lawer/event/LawInfo.aspx?LawID=T0000004&Seq=005 2. 刑事訴訟法(最新修正版):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20001 3. 民事訴訟法(最新修正版):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20014 4.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全文檢索系統(最新判決):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2.aspx

  • 書證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受託法官名詞
  • 證人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 證據名詞
  • 名詞
  • 鑑定名詞
  • 第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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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6 條規定:「二十六、書證閱覽 (一)凡當事人一造提出書證者,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查閱後應即交他造當事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