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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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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證據保全 (一)保全證據之要件: 聲請保全證據,除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職務法庭聲請保全外,就確定事、物之現狀亦得聲請保全證據,以有法律上利益且有必要者為限。保全證據之方法得以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實施之(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七六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三六八)。 (二)保全證據之程序: 1.調查證據期日,應通知聲請人,除有急迫或有礙證據保全情形外,並應於期日前送達聲請書狀或筆錄及裁定於他造當事人而通知之。當事人於上述期日在場者,得命其陳述意見(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七六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三七三)。 2.他造當事人不明或調查證據期日不及通知他造者,職務法庭因保護該當事人關於調查證據之權利,得為選任特別代理人(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七六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三七四Ⅰ)。 (三)保全證據之利用: 保全證據調查所得之證據,基於證據共通原則,聲請人及他造當事人,均得於訴訟程序中利用之。當事人就已於保全證據程序訊問證人,於言詞辯論程序中聲請再為訊問時,職務法庭應為訊問。但職務法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七六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三七五之一)。 (四)保全證據程序終結後之處置: 保全證據程序終結後逾三十日,本案尚未繫屬者,除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已於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者外,職務法庭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以裁定解除因保全證據所為文書、物件之留置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七六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三七六之二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條文,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注意證據保全的相關事項。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一、保全證據的要件: - 聲請保全證據的條件是,除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外,還需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 - 保全證據的方法可以是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76條,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368條) 二、保全證據的程序: 1. 調查證據的期日,需要通知聲請人,除非有急迫或有礙證據保全的情形,並且必須在期日前送達聲請書狀或筆錄,通知他造當事人。 2. 如果他造當事人不明或調查證據期日未通知他造,職務法庭為了保護該當事人關於調查證據的權益,可以選任特別代理人。(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76條,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373條) 三、保全證據的利用: 保全證據調查所得的證據,根據證據共通原則,聲請人和他造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都可以利用該證據。 當事人對於已在保全證據程序訊問的證人,在言詞辯論程序中聲請再次訊問時,職務法庭應該進行訊問。但如果職務法庭認為訊問不必要,則不受此限制。(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76條,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375之一條) 四、保全證據程序終結後的處理: 保全證據程序終結後30天內,如果本案尚未繫屬,除非本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的事項已於本法第53條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職務法庭可以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聲請,裁定解除因保全證據而留置的文書、物件,或進行其他適當的處理。(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76條,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376之二條) 以上為根據參考資料對該條文進行的釋義,這些參考資料應與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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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繫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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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8 條規定:「二十八、證據保全 (一)保全證據之要件: 聲請保全證據,除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