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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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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本人到場 (一)當事人雖委任有訴訟代理人職務法庭為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或因使辯論便於終結起見,仍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而以其陳述作為全辯論意旨之一部分加以斟酌(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二一)。 (二)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到場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不遵命到場者,職務法庭於判斷事實真偽時,得斟酌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拒絕陳述之理由及其他相關情形,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準用行政訴訟法一八九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職務法庭在辦理職務案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第32條): 一、當事人到場: (一)雖然當事人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但職務法庭為了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或者為了使辯論更加方便且能終結,仍然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到場,並把他們的陳述作為辯論的一部分加以考慮。(參考:行政訴訟法第121條) (二)如果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到場但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不遵命到場,職務法庭在判斷事實的真偽時,可以考慮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拒絕陳述的理由以及其他相關情況,根據邏輯和經驗法則來判斷事實的真偽。(參考:行政訴訟法第189Ⅰ條) 以上這些事項要求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到場是為了更好地瞭解案件的實際情況,並能更準確地判斷事實的真偽。如果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拒絕到場或拒絕陳述,職務法庭可以根據相關情況來作出判斷。

  • 代理人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辯論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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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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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2 條規定:「三十二、本人到場 (一)當事人雖委任有訴訟代理人,職務法庭為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或因使辯論便於終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