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聲請發問 當事人聲請審判長對於他造當事人發問,或聲請自行發問而審判長認為無妨礙者,應予准許;惟審判長認為不當者,得不為發問或禁止之(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三二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二○○)。
根據上述資料中的法規,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注意的事項包括第 33 條的聲請發問。根據該條款,當事人可以聲請審判長對對方當事人進行發問,或者聲請自己進行發問。如果審判長認為這樣做不會造成妨礙,則應該准許;但如果審判長認為不適當,則可以不進行發問或禁止。這個條款參考了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最新的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可以聲請要求法院對對方當事人進行發問,以了解案件相關事實。法院可以根據情況准許或禁止這樣的請求。這一規定的目的是保障當事人對於案件事實的了解權利。 最新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當事人可以要求法庭對對方當事人進行發問,以向法庭提供證據或審理過程中的事實。法庭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准許或禁止這樣的請求。 舉例來說,如果在一個職務案件中,被告方想要對原告進行發問以了解案情,他們可以向職務法庭的審判長提出聲請。如果審判長認為進行發問不會對案件造成妨礙,則應該准許這一請求。然而,如果審判長認為進行發問無益或不適當,則可以不予該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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