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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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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證據辯論 關於調查證據之結果,如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據文書之記載及審判長依勘驗所認識之事項等,當事人有為辯論之權,審判長應命當事人為辯論。其調查證據之結果,除調查時當事人在場聞見或因閱覽卷宗為其所已知者外,審判長應告知或交給閱覽;於職務法庭外調查證據或囑託其他法院、他機關、學校或團體調查者,並應令當事人陳述調查結果,或由書記官朗讀筆錄或其他文書代之(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三○、一四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條,當事人對於調查證據的結果擁有辯論的權利。審判長應命令當事人進行辯論,其中包括證人和鑑定人的陳述,證據文書的記載,以及審判長根據自己的勘驗所了解的事項等。當事人對於調查證據的結果有權提出辯論。除了當事人在場親聞或已經閱覽卷宗獲得的知識外,審判長應該告知或交給當事人閱覽調查結果;如果在職務法庭外調查證據,或者指示其他法院、機構、學校或團體進行調查,還應該要求當事人陳述調查結果,或者由書記官朗讀筆錄或其他文書代之(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30條和141條的相關規定)。

  • 證據名詞
  • 辯論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勘驗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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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4 條規定:「三十四、證據辯論 關於調查證據之結果,如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據文書之記載及審判長依勘驗所認識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