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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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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指定期日 指定言詞辯論期日,應斟酌案件之繁簡,當事人住居所距離職務法庭遠近及交通情形,預留相當之期間,予兩造準備之機會,開庭一次,即可終結。如因調查證據,或其他重大理由,而須延展期日者,其續行辯論期日亦應於可能範圍內指定最近之期日,並應當庭面告以下次庭期,命其到場,無需另發通知書(準用行政訴訟法八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提及的是《司法院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5 條》。根據這個法規,辦理職務案件時,指定言詞辯論期日應考量案件的繁簡、當事人住居地與法庭的距離以及交通情況,預留相當的時間給兩造準備,確保只需開庭一次便可終結。如果因為調查證據或其他重大理由需要延展期日,續行辯論期日應在可能的範圍內指定最近的日期,並且在庭上告知下次庭期,命其到場,不需要另外發通知書(準用行政訴訟法第85條)。 參考資料:《司法院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 期日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 名詞
  • 證據名詞
  • 辯論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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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5 條規定:「三十五、指定期日 指定言詞辯論期日,應斟酌案件之繁簡,當事人住居所距離職務法庭遠近及交通情形,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