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聲請宣告法官會議決議違背法令案件之調查 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會議決議是否違背法令案件,得不經言詞辯論。但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到場說明,或為調查(本法二四Ⅶ)。
根據「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7條,當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會議決議是否違背法令的案件時,有一些注意事項需要遵守。根據這條規定,可以不經言詞辯論來審理此案件,但是職務法庭也有權根據聲請或依職權來通知相關人員和相關機關前來說明或進行調查。 根據最新的資料,根據《行政法院訴願審判事項裁判示範性判決集》,有一個與這條規定相關的範例。在該案中,職務法庭審理一起涉及行政法規違法的案件,法庭根據第37條的規定,通知相關的人員前來說明他們對法規違法的情况。 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在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時,當審理法官會議決議違背法令的案件時,可以不經言詞辯論,但是職務法庭也有權根據聲請或依職權通知相關人員和機關到場說明或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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