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之一、更審辯論: (一)受發回之職務法庭第一審,就職務法庭第二審指示調查之事項(準用行政訴訟法二六○Ⅱ),應詳加調查,並於判決內敘明調查結果及意見。 (二)受發回之職務法庭第一審,應以職務法庭第二審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之基礎(準用行政訴訟法二六○Ⅲ)。 (三)職務法庭第二審發回更審之事件,其辯論範圍不以職務法庭第二審判決理由所指示之事項為限,職務法庭第一審就職務法庭第二審未指示調查而應調查之事項,應注意調查認定,不得遺漏。
根據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133條,該條規定了行政訴訟第一審的事實審及言詞審理方式,並採取職權探知主義。根據這一條規定,行政法院在撤銷訴訟中應依職權調查證據。這意味著行政法院在審理撤銷訴訟時,對於相關的事實證據應進行調查,以確保案件成熟達到可裁決的程度。如果當事人已提出證物,而未經調查即直接撤銷案件發回重審,將導致當事人反覆訴訟,違背了該條規定的本旨。 根據參考資料的第五段,也探討了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的要求。該段還提到了審判長應注意使當事人能夠就事實及法律做適當完整的辯論,避免對當事人產生突襲性的裁決。如果審判長未履行這一義務,導致當事人無法就事實及法律做適當完整的陳述及辯論,卻以調查事實關係的職權為基礎作出判決,將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2項的規定。 綜合以上資訊,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根據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133條,以及透過參考資料所提供的相關內容,可以得出以下幾點注意事項: 1. 在行政訴訟的撤銷之訴中,行政法院應根據職權調查事實關係,進行調查以確保案件成熟達到可裁決的程度。 例子:如果當事人提出了相關的證物,行政法院應對其進行調查而不是馬上做出撤銷的裁決。 2. 行政法院在撤銷之訴中的判決應以職權調查事實關係為基礎。 例子:行政法院在撤銷之訴中做出的判決應基於對事實關係的調查,判斷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3. 職務法庭第一審受發回的案件,在第二審指示調查的事項上,應詳加調查,並在判決中敘明調查結果及意見。 例子:如果職務法庭第二審指示調查特定事項,職務法庭第一審應詳細調查這些事項,並在判決中敘明調查結果及意見。 4. 職務法庭第一審受發回的案件的判決應以職務法庭第二審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基礎。 例子:在職務法庭第一審受發回的案件中,判決應基於職務法庭第二審所為廢棄理由的法律判斷。 5. 職務法庭第二審發回更審的案件,其辯論範圍不僅限於職務法庭第二審判決指示的事項,職務法庭第一審應注意調查認定所有未指示調查但應調查的事項,不得遺漏。 例子:在職務法庭第二審發回更審的案件中,職務法庭第一審不僅應關注職務法庭第二審判決指示的事項,還應注意調查所有未被指示但應該調查的事項,以避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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