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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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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訴之變更、追加 (一)變更或追加之新訴,其須踐行先行程序或遵守法定起訴期限者,仍須踐行並遵守之;如未遵行者,其訴之變更或追加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不得行同種類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一五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二五七)。 (三)訴之變更、追加之裁判: 1.訴之變更之裁判: (1)原告表明以變更之新訴代替原訴並撤回原訴時: ①職務法庭須先審查新訴是否具備訴之變更之要件及實體判決要件。欠缺訴之變更要件者,其訴之變更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至已具備訴之變更要件,但欠缺實體判決要件而可補正者,應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裁定限期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新訴。 ②如具備上開要件,職務法庭應就變更之新訴為實體之審理及判決,原訴則因已撤回,自無庸為裁判,且縱令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亦無庸得其同意。 (2)原告未明示其有撤回原訴之意者: 為保護原告之利益,宜解為係以變更新訴之提起合法作為條件而撤回原訴,是亦須先審查新訴是否具備訴之變更之要件及實體判決要件,而為處置。 2.訴之追加之裁判: (1)職務法庭須先審查追加之新訴是否具備訴之追加之要件及實體判決要件。欠缺訴之追加要件者,其訴之追加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至已具備訴之追加要件,但欠缺實體判決要件而可補正者,應裁定限期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原告追加之新訴。 (2)如具備上開要件,職務法庭應就追加之新訴與原訴,依訴之合併之情形,為實體之審理及判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和參考資料,第38條第三十八條提到了訴訟中的變更和追加。以下是對這些條文進行逐條釋義: (一)根據法條的規定,如果新訴的變更或追加需要先行程序或遵守法定起訴期限,則仍需進行該程序並遵守期限。如果未遵守這些規定,變更或追加的訴訟將被視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二)根據法條的規定,變更或追加的新訴不能進行與原訴相同類型的訴訟程序。否則不得進行變更或追加。 (三)在變更和追加的裁判方面: 1.變更的裁判: (1)如果原告表明以新訴替代原訴並撤回原訴: - 職務法庭應先審查新訴是否具備變更訴訟的要件和實體判決的要件。如果缺少變更的要件,則變更的訴訟將被視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如果具備上述要件,但缺少實體判決的要件且可修正,則應按照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限期要求補正。如果逾期未能補正或無法補正,則應以裁定駁回原告的新訴。 - 如果具備上述要件,職務法庭應對變更的新訴進行實體審理和判決,而原訴則因已撤回而不需要作出裁判。即使被告已就本案進行了口頭辯論,也不需要獲得其同意。 (2)如果原告未明示撤回原訴的意圖: - 為了保護原告的利益,應該解釋為原告以變更新訴的提起作為才撤回原訴,仍需要先審查新訴是否具備變更訴訟的要件和實體判決的要件,然後進行處理。 2.追加的裁判: (1)職務法庭應先審查追加的新訴是否具備追加訴訟的要件和實體判決的要件。如果缺少追加的要件,則追加的訴訟將被視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如果具備上述要件,但缺少實體判決的要件且可以修正,則應裁定限期要求補正。如果逾期未能補正或無法補正,則應以裁定駁回原告追加的新訴。 (2)如果具備上述要件,職務法庭應就追加的新訴和原訴依照合併訴訟的情況進行實體審理和判決。 以上是根據法條所提供的逐條釋義,並提供了相關的參考資料。

  • 訴之變更名詞
  • 起訴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裁判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 實體判決名詞
  • 第一百零七條條文
  • 上開名詞
  • 被告名詞
  • 本案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訴之追加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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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8 條規定:「三十八、訴之變更、追加 (一)變更或追加之新訴,其須踐行先行程序或遵守法定起訴期限者,仍須踐行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