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件與書狀之處理 (一)職務法庭收受當事人訴狀後,應即編案。收受聲請或聲明書狀而應編案者,亦同。 (二)收受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關於訴訟之書狀,應逕送承辦法官或審判長。但收受之書狀如屬密件,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職務法庭受理職務案件,應即調卷。
根據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條的規定,該法庭在處理案件與書狀時要遵守以下規定: 一、收到當事人的訴狀後,應立即進行案件編號。同樣地,如果收到聲請或聲明書狀需要進行案件編號,也應該立即進行。 二、收到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關於訴訟的書狀時,應立即送交承辦法官或審判長。不過,如果收到的書狀屬於密件,則需要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三、職務法庭受理職務案件後應立即調取案卷。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根據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條的解釋。 【參考資料】 刑事事項執行法院設立職務法庭及其有關事項注意事項修正(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司法部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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