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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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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與書狀之處理 (一)職務法庭收受當事人訴狀後,應即編案。收受聲請或聲明書狀而應編案者,亦同。 (二)收受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關於訴訟之書狀,應逕送承辦法官或審判長。但收受之書狀如屬密件,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職務法庭受理職務案件,應即調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條的規定,該法庭在處理案件與書狀時要遵守以下規定: 一、收到當事人的訴狀後,應立即進行案件編號。同樣地,如果收到聲請或聲明書狀需要進行案件編號,也應該立即進行。 二、收到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關於訴訟的書狀時,應立即送交承辦法官或審判長。不過,如果收到的書狀屬於密件,則需要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三、職務法庭受理職務案件後應立即調取案卷。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根據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條的解釋。 【參考資料】 刑事事項執行法院設立職務法庭及其有關事項注意事項修正(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司法部法規查詢系統

  • 職務法庭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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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規定:「四、案件與書狀之處理 (一)職務法庭收受當事人訴狀後,應即編案。收受聲請或聲明書狀而應編案者,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