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訴訟要件之審查 (一)職務法庭對於原告之訴,於指定期日前,應先依據書狀審查其是否合法。如認有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例如能力、代理權有欠缺或誤列被告機關(例如不服職務處分提起訴訟,誤列司法院以外之機關為被告)時,審判長應速定期間命其補正。如原告不遵命補正,或其欠缺本屬不能補正者,無須指定期日,應逕以裁定駁回其訴(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七Ⅰ、Ⅱ)。 (二)原告起訴時未繳裁判費或所繳裁判費不足額者,應先送請審判長裁定限期命原告補繳。分案後,承辦法官仍應切實審核,不足額者,應隨時送審判長裁定命其補繳(準用行政訴訟法一○○Ⅰ)。
根据上述法规,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要注意的事項是: 第五條中的訴訟要件之審查,其中包括兩個方面的事項: 一、職務法庭對於原告之訴,應在指定期日前,依據書狀進行審查,確定其是否合法。如果認為訴狀不合法,但可進行補正的情況,例如當事人欠缺訴訟能力或代理權,或者是對被告機關的列舉有誤(如對於不服職務處分提起訴訟,誤將司法院以外的機關列為被告),審判長應立即指定期限,要求原告補正。如果原告不遵命補正,或者其欠缺無法補正,那麼職務法庭可以直接以裁定駁回其訴(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07Ⅰ、Ⅱ條)。 二、如果原告在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或者所繳納的費用不足,職務法庭應首先送請審判長裁定,限期要求原告補繳費用。在案件分案後,承辦法官仍應嚴格審核費用的繳納情況,如果發現不足額,應隨時送請審判長裁定,要求補繳費用(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00Ⅰ條)。 參考資料: - 行政訴訟法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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