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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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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裁定記載: (一)裁定書之製作,並無一定之格式,主文、事實、理由是否分欄記載,依為裁定者之意見。且除駁回聲明或就有爭執之聲明(例如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之聲明)所為裁定,應附理由(準用行政訴訟法二一八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二三七)外,其他裁定,得不附理由。 (二)經言詞辯論之裁定,應宣示之。但當事人明示於宣示期日不到場或於宣示期日未到場者,以公告代之。終結訴訟之裁定,不論有無宣示,均應公告。不宣示之裁定,應為送達(準用行政訴訟法二○七、二一八再準用民事訴訟法二三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條,裁定記載有以下幾點要注意: 一、裁定書的製作並無一定的格式,主文、事實、理由是否分欄記載,依為裁定者之意見。除了駁回聲明或就有爭執之聲明所做的裁定,必須附帶理由外,其他裁定可以不附帶理由。 範例參考資料:我找不到具體的範例參考資料,但這條規定強調裁定書的格式不固定,取決於裁定者的意見。 二、經過言詞辯論的裁定應該宣示,如果當事人明確表示在宣示期日不到場或者在宣示期日未到場,則可以通過公告替代宣示。終結訴訟的裁定,無論是否宣示,都應該進行公告。未宣示的裁定應當透過傳達的方式進行(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07、218條,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6條)。 範例參考資料:我找不到具體的範例參考資料,但這條規定強調經過言詞辯論的裁定需要宣示,並且對於沒有宣示的裁定需要進行公告和傳達。 這些法規可以在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中找到,並且可以參照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進行適用。

  • 主文名詞
  • 駁回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言詞辯論名詞
  • 宣示名詞
  • 期日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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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4 條規定:「四十四、裁定記載: (一)裁定書之製作,並無一定之格式,主文、事實、理由是否分欄記載,依為裁定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