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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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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先行程序之踐行 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訴訟,須先分別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提出異議,且合於下列情形之一,始得提起: (一)異議決定維持原職務處分或職務監督而不服者(準用行政訴訟法四Ⅰ)。 (二)異議決定撤銷原職務處分並逕為變更之決定,而該決定對當事人法官仍為不利益或更不利益者(準用行政訴訟法四Ⅰ)。 (三)異議決定撤銷原職務監督並逕為變更之決定,而當事人法官仍認該決定危及或影響其審判獨立者(參照本法十九、四七Ⅰ③)。 (四)依法應受理異議之機關未於受理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作成決定者(本法五四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務法院法》第七條,對於職務案件的先行程序,需要先根據《職務法院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提出異議,並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才能提起訴訟: 一、對異議決定維持原職務處分或職務監督不服的情況(參照行政訴訟法第四項第一)。 二、對異議決定撤銷原職務處分並直接變更,並且該決定對當事人法官仍然不利或更不利的情況(參照行政訴訟法第四項第一)。 三、異議決定撤銷原職務監督並直接變更,並且當事人法官認為該決定對其審判獨立構成危害或影響的情況(參照《職務法院法》十九、四七項第三)。 四、異議的機關應在接收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但未能在期限內作出決定的情況(參照《職務法院法》五四項第四)。 以上為對《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條》的解釋。

  • 異議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撤銷名詞
  • 審判獨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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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規定:「七、先行程序之踐行 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訴訟,須先分別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