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審判權 職務法庭認其對訴訟無審判權,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之法院。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有數個,而原告有所指定時,應移送至原告指定之法院。如當事人就職務法庭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時,職務法庭應先為裁定,並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準用行政訴訟法十二之二Ⅱ、Ⅴ、VII)。
根據提供的法規內容,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條規定,職務法庭在對訴訟沒有審判權時,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法院。如果有多個具有審判權的法院,而原告有所指定,則應將案件移送至原告指定的法院。當當事人對於職務法庭是否具有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時,職務法庭應該先進行裁定,並應先徵詢當事人的意見。這些規定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5、7項相對準用的。 範例:如有一起職務案件,原告起訴後職務法庭認為自己無受理訴訟權限,根據職務法庭的職權,該法庭應以裁定將案件移送至有審判權之法院。然而,在進行裁定之前,職務法庭應先徵詢當事人的意見。如果原告在裁定前已經指定了一個具有審判權的法院,職務法庭應尊重原告的選擇並將案件移送至原告指定的法院。這樣的程序確保了原告在選擇移送法院方面的程序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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