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之一、上訴審查: (一)上訴事件,職務法庭第一審應審查其是否合法,職務法庭第二審亦應注意審查。 (二)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職務法庭為之: 1.當事人。 2.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3.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4.上訴理由(本法五九之四Ⅰ)。 (三)前款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本法五九之四Ⅱ)。 (四)第二款上訴狀內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本法五九之四Ⅲ)。 (五)上訴有不合法之情形者,原職務法庭應依下列原則處置: 1.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以裁定駁回之(準用行政訴訟法二四六Ⅰ)。 2.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以裁定駁回之(準用行政訴訟法二四六Ⅱ)。 3.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人亦未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補提理由書,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準用行政訴訟法二四五Ⅰ)。
根據上述資料,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1條有多項要點: 1. 上訴審查: (一) 職務法庭第一審在審查上訴事件時應注意其合法性,而職務法庭第二審也應審查。 (二) 提起上訴時,上訴狀應表明以下事項: 1. 當事人。 2. 第一審判決以及對該判決上訴的陳述。 3. 對第一審判決不服的程度以及聲明如何廢棄或變更該判決。 4. 上訴理由。 (三) 上訴理由應包括以下事項: 1. 原判決違背的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 根據訴訟資料,該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 (四) 上訴狀內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的必要證據。 (五) 對於不合法的上訴情形,原職務法庭應根據以下原則處理: 1. 若上訴不合法且無法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2. 若上訴不合法但可以補正,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在期間內補正,則以裁定駁回。 3.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且上訴人未在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則直接以裁定駁回。 參考資料: 1. 行政訴訟法第246條 2. 行政訴訟法第245條 以及檢視: 1. 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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