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民事庭大廈值日人員執勤注意事項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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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值日執勤哨位、時段及巡邏如附表所示,並得依長官指示或勤務所需,於陳報院長核定後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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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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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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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