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民事庭大廈值日人員執勤注意事項
- 異動日期:111 年 08 月 2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A 班值日人員應於 8 時 30 分前到勤,辦理交接相關事項。 B 班值日人員應於 22 時 30 分前到勤,辦理交接相關事項。
二、值日人員值勤時應著制服,嚴禁穿著便服值勤。
三、值日人員應服從值日法官之命令,辦理有關事務。
四、值日人員應依附表確實值勤不得擅離職守,並支援例行勤務、管制門禁、臨停車位管制、處理突發狀況及其他交辦事項。
五、值日人員應隨時接聽電話且注意禮節並保持暢通。於警報器鈴響時,應為必要之處置。
六、代收之郵件、文件,確實登載於值日專用收文簿,於次一日上班日 9時前由值日人員交付收發室人員簽收。夜間或假日收文收狀服務至 24 時止,如逾收狀時間或代轉其他司法機關書狀時,亦應受理並告知遞狀人確實收受日期、法律效力及權利義務。
七、值日人員應確實巡邏大廈各樓層及內外公共區域,以維護安全,負責查察地下停車場過夜停車情形。
八、值日人員巡邏應注意防範火災、竊盜等危安情事,零時夜巡邏時應特別注意尚未離院人員並提醒之,如遇有異常狀況發生(含漏關之水電、門窗等),除應視情況作必要之處置及回報外,並聯絡相關科室協助處理,另登載於值日記事簿陳閱。
九、門禁及升降旗時間依附表所示辦理,並得因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依法警長指示變更。
十、(刪除)
十一、值日執勤哨位、時段及巡邏如附表所示,並得依長官指示或勤務所需,於陳報院長核定後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