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民事庭大廈值日人員執勤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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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值日人員應依附表確實值勤不得擅離職守,並支援例行勤務、管制門禁、臨停車位管制、處理突發狀況及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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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民事庭大廈值日人員執勤注意事項第 4 條規定,值日人員在值勤期間應確實履行職務,不得擅離職守,並需支援例行勤務、管制門禁、臨停車位管制、處理突發狀況及其他交辦事項。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值日人員在民事庭大廈內能夠確實執勤,並協助處理各種與執勤相關的事務,例如管制門禁、管理臨停車位、應對突發狀況等。值日人員的職責是維持法院的正常運作和秩序,並確保庭內的安全和便利。這意味著他們不能隨意離開自己的崗位,必須專注於執行職務,同時根據需要提供支援和協助。如果有其他工作任務被安排或交辦給值日人員,他們也需要優先處理這些任務。 例如,這項規定可能會要求值日人員在庭期之間確保法庭的安全,並監控並控制門禁系統,以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進入法庭。同時,他們可能需要確保臨停車位正確使用和管制,以保證庭期時有足夠的停車空間。此外,如果有突發情況,像是火警或其他危機事件,值日人員可能需要協助處理和應對,以確保法庭內和周圍的安全。 總而言之,根據該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民事庭大廈值日人員在執勤期間有一系列的職責,包括確實值勤、支援例行勤務、管制門禁、臨停車位管制、處理突發狀況等等。他們的目標是維護法院的運作和安全,同時確保庭期時的工作順利進行。
- 援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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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