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民事庭大廈值日人員執勤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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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代收之郵件、文件,確實登載於值日專用收文簿,於次一日上班日 9時前由值日人員交付收發室人員簽收。夜間或假日收文收狀服務至 24 時止,如逾收狀時間或代轉其他司法機關書狀時,亦應受理並告知遞狀人確實收受日期、法律效力及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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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民事庭大廈值日人員執勤注意事項第6條,代收的郵件、文件應確實登載在值日專用收文簿上,由值日人員在次一個上班日的9點之前交給收發室人員簽收。夜間或假日的收文收狀服務則持續到24點,如果超過收狀時間或代轉給其他司法機關的書狀時,也應該接收並告知遞狀人實際收到的日期、法律效力和權利義務。 這項規定確保了代收的文件被適當地處理和交接,以確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這也確保了值日人員對於代收事項的負責任和及時性。此外,對於夜間或假日的收文服務,該項規定保證了在非工作時間也能完成文件收發的程序並告知遞狀人相關資訊。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法警室民事庭大廈值日人員執勤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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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