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查訪專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就查訪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保守秘密。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查訪及通報作業要點第10條,查訪專人在執行查訪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必須保守所知悉的秘密或隱私,以及所製作或持有的文書。這條條文的目的在於保護被查訪者的隱私權,並確保查訪專人遵守法律對保密的要求。這條條文的具體內容和相關規定可以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