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處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查訪及通報作業要點
一、為期妥適處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權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法院查訪及通報作業,保護兒童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父母,包括養父母;所稱主管機關,指兒權法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法院應指派熟諳兒童保護之人,辦理兒權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查訪作業(下稱查訪專人),並擔任查訪事務之聯繫窗口。 法院應將查訪專人及其代理人名單陳報司法院。異動時,亦同。
四、法院辦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審判中對被告告發布通緝或依職權裁定羈押時,應先依訊問或卷證資料瞭解被告是否為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
五、法院依訊問或卷證資料知悉前點兒童有無人照顧、兒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該案件承辦股書記官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填具「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附表一),以網際網路(https://ecare.moi.gov.tw/線上通報兒少保/高風險案件)、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該管主管機關(附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兒少保護及高風險家庭之通報窗口」),並列印通報表,連同主管機關回傳確認收受通報之資料附卷;通報資料應予密封,並依法保密。 (二)填具「書記官紀錄表」(附表二)附卷存參,並上傳司法院內網。
六、法院依訊問或卷證資料無法確認兒童生活照顧有無違失者,該案件承辦股書記官應影印查訪所需相關資料或卷宗,移由查訪專人處理。
七、查訪專人收受查訪資料後,應即以網際網路、電話或其他方式聯繫該管主管機關(附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兒少保護及高風險家庭之通報窗口」),查詢該兒童是否曾被查訪或被通報為高風險家庭,並依查詢結果辦理如下: (一)曾受查訪或通報者,於取據「主管機關回傳確認表」(附表三)後,應以函送、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知主管機關被告已被法院通緝或羈押,因該兒童曾被查訪或被通報為高風險家庭,毋庸再行查訪;並應填具「法院處理兒權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查訪調查表」(附表四)上傳司法院內網,將該二項表件密封送交承辦股書記官附卷。 (二)未曾受查訪、通報者,應儘速前往兒童所在地、實際居住所、戶籍地址或就讀學校進行並完成查訪。
八、查訪應實地訪查,並以親見兒童為宜。 查訪知悉兒童在轄區內之學校、親友處或其他處所時,應儘速前往其所在處訪查。 前二項查訪,得以聯繫當地警察機關等方式補充之。
九、查訪專人查訪後,應填具「法院處理兒權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查訪調查表」(即附表四),並上傳司法院內網,同時依查訪結果辦理如下(附流程圖): (一)發現兒童有兒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或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五點第一款規定辦理通報: 1.查訪遭拒或無法查訪,兒童恐有受危害之虞。 2.查訪未見兒童,情狀不明,兒童仍有受危害之可能。 (二)得知兒童照顧妥適,現無危險情事或保護之必要者,將查訪調查表影本以函送、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知主管機關。前項查訪及通報或通知資料,應予密封後交承辦股書記官附卷。
十、查訪專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就查訪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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