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處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查訪及通報作業要點 第 5 條
五、法院依訊問或卷證資料知悉前點兒童有無人照顧、兒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該案件承辦股書記官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填具「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附表一),以網際網路(https://ecare.moi.gov.tw/線上通報兒少保/高風險案件)、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該管主管機關(附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兒少保護及高風險家庭之通報窗口」),並列印通報表,連同主管機關回傳確認收受通報之資料附卷;通報資料應予密封,並依法保密。 (二)填具「書記官紀錄表」(附表二)附卷存參,並上傳司法院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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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處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查訪及通報作業要點第5條,該法及相關資料提到了以下幾點內容: 1. 法院在得知案件中兒童是否有得到照顧、以及兒童福利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情形時,案件所負責的股書記官應當處理以下事項: - 填寫「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並且通報給主管機關(附表一)。通報可以透過網際網路、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進行。通報表需要列印出來,並且連同主管機關回傳的確認收受通報的資料一起附在案卷上。通報資料應該要保密,並且按照法律的要求進行處理。 - 填寫「書記官紀錄表」,並且將其附在案卷上作為參考,同時上傳到司法院內部網。 範例:如果在案件中發現兒童沒有適當的照顧,根據該法條要求,股書記官應當填寫「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通報給主管機關並附在案卷上,以便查看並進行相應的干預措施。同時,應填寫「書記官紀錄表」以紀錄相關事項,並上傳到司法院內部網方便查閱。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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