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處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查訪及通報作業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五、法院依訊問或卷證資料知悉前點兒童有無人照顧、兒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該案件承辦股書記官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填具「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附表一),以網際網路(https://ecare.moi.gov.tw/線上通報兒少保/高風險案件)、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該管主管機關(附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兒少保護及高風險家庭之通報窗口」),並列印通報表,連同主管機關回傳確認收受通報之資料附卷;通報資料應予密封,並依法保密。 (二)填具「書記官紀錄表」(附表二)附卷存參,並上傳司法院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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