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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查訪及通報作業要點 第 4 條

四、法院辦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審判中對被告告發通緝或依職權裁定羈押時,應先依訊問或卷證資料瞭解被告是否為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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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查訪及通報作業要點第4條,法院在辦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時,必須先訊問或查閱卷證資料,以確定被告是否為兒童的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 例如,如果一名被告在毒品案中被法院通緝或被法庭決定羈押,法院在判決前必須確認被告是否有未成年子女,是否扮演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的角色。這樣做是為了保護兒童的權益和福祉,法院在判決前需要調查和考慮被告的家庭情況,以及兒童可能受到的影響。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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