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院應指派熟諳兒童保護之人,辦理兒權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查訪作業(下稱查訪專人),並擔任查訪事務之聯繫窗口。 法院應將查訪專人及其代理人名單陳報司法院。異動時,亦同。
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查訪及通報作業要點第3條,法院在進行兒童權益保障的查訪作業時,應指派熟悉兒童保護的人擔任查訪專人,並負責辦理相關的查訪工作,同時也是查訪事務的聯繫窗口。法院在指派查訪專人時,需將查訪專人及其代理人的名單報告給司法院,並在查訪專人名單有異動時,也需要同樣進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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