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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查訪及通報作業要點 第 2 條

二、本要點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父母,包括養父母;所稱主管機關,指兒權法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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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查訪及通報作業要點第 2 條,該條第一項所稱"兒童"指的是未滿十二歲的人。而第二項所稱"父母"則包括養父母。另外,第二項的"主管機關"指的是根據兒權法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所規定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針對第一項的"兒童"定義,可以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條。「未滿十二歲之人」的定義可以透過該法條瞭解。 針對第二項的"父母"定義,可以參考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父母」的定義可以透過該法條瞭解。 針對第二項的"主管機關"定義,我們可以參考兒權法第一條。根據該法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的保障。 舉例來說,如果在進行查訪及通報作業時,涉及一名十一歲的孩子,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查訪及通報作業要點第2條,這個孩子可以被視為"兒童"。而如果在這個案例中涉及到養父母的問題,這些養父母也可以被視為"父母"。而進行該查訪及通報作業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則可以被視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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