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處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查訪及通報作業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本要點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父母,包括養父母;所稱主管機關,指兒權法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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