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查訪應實地訪查,並以親見兒童為宜。 查訪知悉兒童在轄區內之學校、親友處或其他處所時,應儘速前往其所在處訪查。 前二項查訪,得以聯繫當地警察機關等方式補充之。
該法規提及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查訪及通報作業要點第8條。根據這一條,法院在執行查訪時,應實地去訪查,並以親眼見到兒童為宜。如果得知兒童在轄區內的學校、親友處或其他地方,應盡快前往該處進行訪查。如有需要,也可以透過聯繫當地警察機關等方式進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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