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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查訪及通報作業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查訪應實地訪查,並以親見兒童為宜。 查訪知悉兒童在轄區內之學校、親友處或其他處所時,應儘速前往其所在處訪查。 前二項查訪,得以聯繫當地警察機關等方式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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