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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查訪及通報作業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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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查訪專人收受查訪資料後,應即以網際網路、電話或其他方式聯繫該管主管機關(附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兒少保護及高風險家庭之通報窗口」),查詢該兒童是否曾被查訪或被通報為高風險家庭,並依查詢結果辦理如下: (一)曾受查訪或通報者,於取據「主管機關回傳確認表」(附表三)後,應以函送、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知主管機關被告已被法院通緝羈押,因該兒童曾被查訪或被通報為高風險家庭,毋庸再行查訪;並應填具「法院處理兒權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查訪調查表」(附表四)上傳司法院內網,將該二項表件密封送交承辦股書記官附卷。 (二)未曾受查訪、通報者,應儘速前往兒童所在地、實際居住所、戶籍地址或就讀學校進行並完成查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處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權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查訪及通報作業要點第七條,當查訪專人收到查訪資料後,應立即聯繫該管主管機關以查詢該兒童是否曾被查訪或被通報為高風險家庭。以下是根據這項條文給出的兩個相關的範例: (一)如果該兒童曾受查訪或通報,查訪專人在取得「主管機關回傳確認表」後,應通知主管機關被告已被法院通緝或羈押,因為該兒童已被查訪或通報為高風險家庭,所以無需再進行查訪。查訪專人還應填寫「法院處理兒權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查訪調查表」,並上傳給司法院內部網路,將這些文件密封送交承辦股書記官附卷。 (二)如果該兒童未曾受查訪或通報,查訪專人應盡快前往兒童所在地、實際居住所、戶籍地址或就讀學校進行查訪,並完成相關工作。

  • 主管機關名詞
  • 被告名詞
  • 通緝名詞
  • 羈押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住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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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查訪及通報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處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查訪及通報作業要點第 7 條規定:「七、查訪專人收受查訪資料後,應即以網際網路、電話或其他方式聯繫該管主管機關(附件「各直轄市、縣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處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查訪及通報作業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