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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查訪及通報作業要點 第 7 條

七、查訪專人收受查訪資料後,應即以網際網路、電話或其他方式聯繫該管主管機關(附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兒少保護及高風險家庭之通報窗口」),查詢該兒童是否曾被查訪或被通報為高風險家庭,並依查詢結果辦理如下: (一)曾受查訪或通報者,於取據「主管機關回傳確認表」(附表三)後,應以函送、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知主管機關被告已被法院通緝羈押,因該兒童曾被查訪或被通報為高風險家庭,毋庸再行查訪;並應填具「法院處理兒權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查訪調查表」(附表四)上傳司法院內網,將該二項表件密封送交承辦股書記官附卷。 (二)未曾受查訪、通報者,應儘速前往兒童所在地、實際居住所、戶籍地址或就讀學校進行並完成查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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