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處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查訪及通報作業要點 第 9 條
九、查訪專人查訪後,應填具「法院處理兒權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查訪調查表」(即附表四),並上傳司法院內網,同時依查訪結果辦理如下(附流程圖): (一)發現兒童有兒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或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五點第一款規定辦理通報: 1.查訪遭拒或無法查訪,兒童恐有受危害之虞。 2.查訪未見兒童,情狀不明,兒童仍有受危害之可能。 (二)得知兒童照顧妥適,現無危險情事或保護之必要者,將查訪調查表影本以函送、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知主管機關。前項查訪及通報或通知資料,應予密封後交承辦股書記官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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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無法直接得出釋義法院處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查訪及通報作業要點第9條的內容。資料中只提到了「法院處理兒權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查訪調查表」以及通報的條款,但沒有提供條款內容的詳細說明。 根據台灣兒少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兒童若受到身體、精神或經濟方面之傷害、虐待或其他侵害兒童權益的情形,可進行查訪及通報。而根據台灣兒少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法院在處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案件時,如發現兒童有受危害之虞或可能受危害的情形,應進行通報。 然而,對於作業要點第9條的詳細內容,目前所提供的資料不足以進行逐條釋義。相關法規的詳細內容可能需要參考相關法律文件和法院文件,並且根據最新相關資料舉出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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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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