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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處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查訪及通報作業要點 第 9 條

九、查訪專人查訪後,應填具「法院處理兒權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查訪調查表」(即附表四),並上傳司法院內網,同時依查訪結果辦理如下(附流程圖): (一)發現兒童有兒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或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五點第一款規定辦理通報: 1.查訪遭拒或無法查訪,兒童恐有受危害之虞。 2.查訪未見兒童,情狀不明,兒童仍有受危害之可能。 (二)得知兒童照顧妥適,現無危險情事或保護之必要者,將查訪調查表影本以函送、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知主管機關。前項查訪及通報或通知資料,應予密封後交承辦股書記官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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