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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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個人資料檔案應建立管理制度,分級分類管理,並針對接觸人員建立安全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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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文獻中的內容,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18條規定,個人資料檔案應建立管理制度,並進行分級和分類管理。同時,應針對接觸個人資訊的人員建立安全管理規範。具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規範可能需要參考司法院相關文件或指引來確定。 最新參考文獻資訊: 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制度發展、執行與檢討及國際標竿比較研究,陳玉玲,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5年。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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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