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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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本院指定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專人,應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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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17條規定,為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司法院應指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專人,並按照該要點以及相關法令的規定來處理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維護事項。 參考資料: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 個人資料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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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