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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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當事人請求查詢、閱覽或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者,準用「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當事人閱覽其個人資料,應由承辦單位派員陪同為之,並依「司法院政府資訊閱覽須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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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16條,當事人請求查詢、閱覽或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時,可以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來收取費用。同時,當事人在閱覽個人資料時,也應由承辦單位派員陪同並依照司法院政府資訊閱覽須知辦理。 參考資料: 1. 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2.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3. 司法院政府資訊閱覽須知
- 個人資料名詞
-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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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