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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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向本院為請求時,本院得請其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書件內容,如有遺漏或欠缺,應通知限期補正。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件內容有遺漏或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二)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三)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所定情形之一。 (四)與法令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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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15條規定當事人向本院提出請求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果申請案件書件內容有遺漏或欠缺,本院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補正。如果申請書件經通知限期補正後仍未補正,或者符合第10條或第11條的情形之一,本院應以書面駁回其申請。此外,如果申請與法令規定不符,本院也應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根據該要點第15條的規定所制定。
- 駁回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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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