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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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各單位遇有個人資料檔案發生遭人惡意破壞毀損、作業不慎等危安事件,或有駭客攻擊等非法入侵情事,如屬以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外洩事件,應進行緊急因應措施,並迅速通報至執行小組;如屬以自動化機器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外洩事件,應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作業處理程序」迅速通報至本院資安小組之資安聯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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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20條指出,若各單位遭到個人資料檔案的破壞、毀損、作業不慎等危安事件,或遭到駭客攻擊等非法入侵情事,若是以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的個人資料外洩事件,應立即採取緊急因應措施並迅速通報執行小組。而若是以自動化機器檢索、整理的個人資料外洩事件,則應按照「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作業處理程序」迅速通報司法院資安小組的資安聯絡人員。 這一條要點主要在強調當個人資料遭到外洩事件時,應立即進行應變措施並通報相關單位,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相關應變措施及通報程序的細節可參考「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作業處理程序」的相關規定。
- 個人資料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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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