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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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工作,除本要點外,並應符合本院訂定之相關資訊作業安全與機密維護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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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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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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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