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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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院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委託業者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該受託業者辦理委託工作時,適用本要點。 前項情形,本院業務單位應於事先告知受託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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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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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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