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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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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小組置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由秘書長指定之;委員由各單位主管擔任。 執行小組幕僚工作由本院資訊管理處辦理;為強化幕僚功能,協助辦理幕僚工作,並得邀請本院各單位人員參與幕僚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4條規定了執行小組的成員組成方式。該條款指出,執行小組由一名召集人和一名執行秘書組成,由司法院的秘書長指定。此外,委員則由各單位的主管擔任。在幕僚工作方面,執行小組的工作由司法院的資訊管理處負責,並且為了強化幕僚的功能,協助辦理幕僚工作,可以邀請司法院各單位的人員參與幕僚作業。 參考資料: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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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4 條規定:「四、執行小組置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由秘書長指定之;委員由各單位主管擔任。 執行小組幕僚工作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