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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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小組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執行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業務單位、所屬機關人員、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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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5條,執行小組可根據業務推動的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如果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則可以指定委員代理。在執行小組的會議中,可以邀請有關業務單位、所屬機關人員、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席或列席。這表示在執行小組的會議中,可以邀請相關的業務單位、所屬機關人員、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參與討論。這樣可以增加會議的多元性和專業性,提供更有效的解決方案。然而,這並非強制性規定,而是根據業務需要或召集人的決定來邀請相關人員參與。根據此法條的規定,司法院執行小組在召開會議時有這方面的彈性和權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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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