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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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受理對象為赴海外地區投資二年以上,符合本方案所定適用條件之公司,且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自有品牌國際行銷:最近二年以自有品牌海外出貨占產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國際供應鏈居於關鍵地位:最近一年國際供應鏈重要環節前五大供應商或國際市場占有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三)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屬六大新興產業、四大智慧產業、傳統產業維新等高附加價值產品或關鍵產品登峰造極計畫核定之關鍵產品項目(如附件)。 (四)臺資跨國公司在臺設立研發中心或營運總部:公司應於本方案實施期間內在臺新設立並取得研發中心核定函或營運總部認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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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推動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第2條,本要點的受理對象包括符合本方案適用條件且在海外投資超過兩年的公司。下列是該條中提到的各種情形: 1. 自有品牌國際行銷:公司最近兩年出貨量中,自有品牌的海外出貨量佔總出貨量的50%以上。 範例參考資料:無。 2. 國際供應鏈居於關鍵地位:公司最近一年在國際供應鏈中,令人重要的環節中,供應商排名前五或在國際市場上的占有率達到10%以上。 範例參考資料:無。 3. 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公司屬於六大新興產業、四大智慧產業、傳統產業維新計畫核定的高附加價值產品或關鍵產品項目。 範例參考資料:無。 4. 臺資跨國公司在臺設立研發中心或營運總部:公司應在本方案實施期間內,在臺灣新設立並取得研發中心核定函或營運總部認定函。 範例參考資料:無。 以上是根據該法規第2條所提供的釋義,然而並未提供任何與參考資料相關的數據或範例。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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