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第 9 條
快速跳轉
九、本院「數位監視系統」錄影當日起約僅留 25 日,逾期則拒絕受理;所複製之畫面內容原則保留3個月,得視個案申請延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第9條的規定,該院的數位監視系統錄影內容當天開始只保留25天,超過期限後將拒絕受理。而複製的畫面內容則原則上保留3個月,但可以根據個案的申請進行延長。例如,如果有一個刑事案件的錄影畫面在裁判確定之前已經超過25天,那麼地方法院可能會拒絕受理相關的錄影畫面。另外,如果某個案件需要保留錄影畫面的時間超過3個月,當事人可以申請延長保留期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