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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本院「數位監視系統」錄影當日起約僅留 25 日,逾期則拒絕受理;所複製之畫面內容原則保留3個月,得視個案申請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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