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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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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院「數位監視系統」錄影當日起約僅留 25 日,逾期則拒絕受理;所複製之畫面內容原則保留3個月,得視個案申請延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第9條的規定,該院的數位監視系統錄影內容當天開始只保留25天,超過期限後將拒絕受理。而複製的畫面內容則原則上保留3個月,但可以根據個案的申請進行延長。例如,如果有一個刑事案件的錄影畫面在裁判確定之前已經超過25天,那麼地方法院可能會拒絕受理相關的錄影畫面。另外,如果某個案件需要保留錄影畫面的時間超過3個月,當事人可以申請延長保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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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第 9 條規定:「九、本院「數位監視系統」錄影當日起約僅留 25 日,逾期則拒絕受理;所複製之畫面內容原則保留3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