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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 異動日期:101 年 11 月 27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健全數位監視系統設置管理及運用,以防止不法及侵權情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法警室負責管理監看螢幕及遇故障時通報處理,政風室負責主機操作、複備等作業。(竹東簡易庭及竹北簡易庭亦同)

三、本院「數位監視系統」主機控制室軟硬體設施,由政風室人員操作及管理,必要時簽請書記官長同意後,協請廠商處理。

四、主機控制室機房不得任意開放參觀及照相,如有上級或本院長官訪視查看時,由政風室、法警長接待及解說。

五、本院同仁、訴訟當事人及洽公民眾,因案或其它事由須調閱或複製畫面內容者,應先填具申請表(如附件 1)敘明具體事由,並簽陳書記官准後,另約定時間會同政風室進行查看。

六、如欲複製錄影(公共區域)畫面時即應填妥保密切結書(如附件 2),並敘明具體事由及用途,經簽陳院長准後,始由政風室進行作業,如有軟硬體之工本費所需費用時,須由當事人支付繳納。

七、公務機關(構)依法行使職權調查之案件查看、複製錄影畫面之檔案時,應比照正式文書作業程序辦理,以維護當事人之權利。

八、法警同仁因執行公務急需查看錄影資料者,得報請書記官長同意後,由政風室先行處理,事後補辦作業手續,如遇有重大或異常情況時,亦應立即通知政風室反映處理。

九、本院「數位監視系統」錄影當日起約僅留 25 日,逾期則拒絕受理;所複製之畫面內容原則保留3個月,得視個案申請延長之。

十、政風室對於各項申請查看、複製錄影畫面案件,應建檔專卷列管三年,備供查考。

十一、法警室對院內監視攝影機及傳輸路線,應隨時巡邏查察,嚴防外力破(損)壞,如有發現需維修時,應通報政風室,必要時協請總務科派員協助辦理。

十二、本院安全責任區域所裝設之監視器,如因改(整)建需配合拆置(遷移)時,應知會政風室、總務科,視工期結束後安裝妥適並復原外;該區施工期間法警室應加強機動巡查,以補監視死角。

十三、政風室人員及申請人對所調調閱或複製錄影畫面資料,應予以保密,且不得洩漏,如有不正當使用或外洩時,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若涉有民事責任時,依法自行負責賠償。

十四、本作業要點得視執行狀況,簽報 院長可後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