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第 5 條
快速跳轉
五、本院同仁、訴訟當事人及洽公民眾,因案或其它事由須調閱或複製畫面內容者,應先填具申請表(如附件 1)敘明具體事由,並簽陳書記官長核准後,另約定時間會同政風室進行查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第5條在這段文字中並未提及,因此無法提供釋義。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