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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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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同仁、訴訟當事人及洽公民眾,因案或其它事由須調閱或複製畫面內容者,應先填具申請表(如附件 1)敘明具體事由,並簽陳書記官准後,另約定時間會同政風室進行查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第5條在這段文字中並未提及,因此無法提供釋義。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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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第 5 條規定:「五、本院同仁、訴訟當事人及洽公民眾,因案或其它事由須調閱或複製畫面內容者,應先填具申請表(如附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