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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如欲複製錄影(公共區域)畫面時即應填妥保密切結書(如附件 2),並敘明具體事由及用途,經簽陳院長准後,始由政風室進行作業,如有軟硬體之工本費所需費用時,須由當事人支付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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