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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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欲複製錄影(公共區域)畫面時即應填妥保密切結書(如附件 2),並敘明具體事由及用途,經簽陳院長核准後,始由政風室進行作業,如有軟硬體之工本費所需費用時,須由當事人支付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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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第 6 條,如果要複製錄影(公共區域)畫面,必須填妥保密切結書並經院長核准後,由政風室進行作業。此外,如果需要支付軟硬體的費用,則由當事人自行支付繳納。 參考資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 切結書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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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