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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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務機關(構)依法行使職權調查之案件查看、複製錄影畫面之檔案時,應比照正式文書作業程序辦理,以維護當事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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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第7條的規定,公務機關(構)在調查案件並需要查看、複製錄影畫面時,應按照正式文書的程序進行操作,以確保當事人的權益得到保護。 參考資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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