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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本院安全責任區域所裝設之監視器,如因改(整)建需配合拆置(遷移)時,應知會政風室、總務科,視工期結束後安裝妥適並復原外;該區施工期間法警室應加強機動巡查,以補監視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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