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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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法警室對院內監視攝影機及傳輸路線,應隨時巡邏查察,嚴防外力破(損)壞,如有發現需維修時,應通報政風室,必要時協請總務科派員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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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第11條,新竹地方法院的法警室負責巡邏檢查院內的監視攝影機和傳輸路線,以防止外力的破壞或損壞。如果發現需要進行維修,應立即通報政風室,必要時還可以請總務科派遣人員協助處理。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監視系統的正常運作,保障機關的安全。一個可能的例子是,如果一個監視攝影機受到損壞並需要修理,法警室應立即通報政風室進行相應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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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