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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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政風室人員及申請人對所調調閱或複製錄影畫面資料,應予以保密,且不得洩漏,如有不正當使用或外洩時,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若涉有民事責任時,依法自行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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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第 13 條規定政風室人員及申請人在調閱或複製錄影畫面資料時,應保持保密,不得洩漏。若有不正當使用或外洩情形發生,除了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外,還可能要依法負責賠償民事責任。在這條要點中,未提及具體的法條或引用其他法規來支持其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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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