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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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數位監視系統」主機控制室軟硬體設施,由政風室人員操作及管理,必要時簽請書記官長同意後,協請廠商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的「數位監視系統」主機控制室軟硬體設施,由政風室人員負責操作和管理,如果需要的話,可以向書記官長提出申請後,再請廠商處理。這意味著在進行數位監視系統相關的操作和管理時,需要經過政風室人員的同意和書記官長的批准,才能夠協請廠商進行處理。 作為一位法律教授,我能夠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以支持這一解釋。然而,由於提供的具體法令號碼和相關資訊有限,我無法找到具體的「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第3條的內容和解釋,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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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