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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數位監視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本院「數位監視系統」主機控制室軟硬體設施,由政風室人員操作及管理,必要時簽請書記官長同意後,協請廠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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