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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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受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規定之請求,應於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受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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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15條規定,當事人依法向法官學院提出請求時,法官學院應在十五日內做出准駁決定,並在必要時可以延長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法官學院也應以書面通知請求人有關延長期限的原因。同樣地,根據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法提出請求時,法官學院應在三十日內做出准駁決定,並在必要時可以延長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官學院也應以書面通知請求人有關延長期限的原因。 我目前只能提供一般的解釋,並無實際案例來支持這些法條的適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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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